GBT 24158-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2016-03-08 09:39:45 零排放汽车网-专注新能源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节能汽车等新闻资讯 网友评论 0 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可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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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2 车辆识别代号(VIN)应符合GB 16735和GB 7258的规定。
5.1.3 电动摩托车的主要尺寸及质量参数应符合图样、设计文件的规定,整车外廓尺寸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5.1.4 电动摩托车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4155的规定。
5.1.5 蓄电池应符合QC/T 742、QC/T 743、QC/T 744的规定。
5.1.6 蓄电池充电器应有过充电保护功能。
5.1.7 电动机总成应符合QC/T 792的规定。
5.1.8 控制器除应符合QC/T 79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淋雨或使用高压清洗系统冲洗后仍能正常工作。
b) 控制器应有制动电气联锁功能,车辆在加速器与制动同时运行时不应产生意外的驱动或加速。
c) 具有行驶定速装置(无论采取何种定速方式)的控制器,前、后轮中任一车轮制动时,定速装置应立即失效,电动机不再输出动力。
d) 具有电机(磁)制动装置的控制器,该制动装置应能在制动时缓慢施加制动力辅助制动,电动机不应因突加激磁电流而骤停,从而导致车辆侧滑或甩尾。
e) 电动轻便摩托车所用的控制器在技术特性上应有防篡改设计,必须确保车辆的最高车速符合标准要求。
5.1.9 电动摩托车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
电动摩托车的产品标牌上需表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产地所在国以及电动机型号(按GB/T 10405的规定)、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额定电压。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车辆识别代号、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
5.1.10 制造厂应在随车技术文件中提供电动摩托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项目见附录A,制造厂可根据需要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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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GBT 24158-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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