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轴荷和质量参数
4.3.1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
4.3.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的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
4.3.3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35%以下。
4.4 核载
4.4.1 质量参数核定
4.4.1.1 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功率、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
4.4.1.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分别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大于等于:
——乘用车 30%;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 18%;
——其他机动车 20%。
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
4.4.1.3 清障车在托举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等于总质量的15%。
4.4.1.4 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应小于等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4.4.1.5 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等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4.4.1.6 轮式拖拉机运输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适用质量之比)应小于等于3。
4.4.2 乘用车、旅居车乘坐人数核定
4.4.2.1 前排座位按乘客内部宽度(系指驾驶人两侧门窗护板边缘内侧,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大于等于1200mm时核定2人,大于等于1650mm时核定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400mm,且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核定乘坐人数。
4.4.2.2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大于等于60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大于等于57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350mm)时,按坐垫宽每400mm核定1人;但作为学生座位适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280mm核定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350mm核定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人。单人座椅坐垫宽大于等于400mm时核定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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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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