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用标称电压单体3.6V和模块n*3.6V(n为蓄电池数量)的锂离子蓄电池。
.....
5 要求
5.1 单体蓄电池
5.1.1 外观
蓄电池按6.2.1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应平整、干燥、无外伤、无污物等,且标志清晰、正确。
5.1.2 极性
蓄电池按6.2.2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
5.1.3 外形尺寸及质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
5.1.4 20℃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5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同时容量不应高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的110%。
5.1.5 -20℃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6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0%。
5.1.6 55℃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7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
5.1.7 20℃倍率放电容量
对于能量型蓄电池按6.2.8.1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对于功率型蓄电池按6.2.8.1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
5.1.8 常温与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蓄电池按6.2.9试验时,其常温及高温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容量恢复能力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5.1.9 储存
蓄电池按6.2.10试验时,其容量恢复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
5.1.10 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6.2.11试验时,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5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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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QCT 743-2006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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