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Z 18333.1-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1 范围
本指导性文件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额定电压21.6V和14.4V的锂离子蓄电池。
.....
5 要求
5.1 外观
蓄电池按6.2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平整、干燥、无碱痕,且标志清晰。
5.2 极性
按6.3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
5.3 外形尺寸及重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重量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5.4 20摄氏度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5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额定值。
5.5 —18摄氏度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6试验时,其容量不低于额定值的70%。
5.6 50摄氏度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7试验时,其容量不低于额定值的95%。
5.7 20摄氏度时高倍率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8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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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GB Z 18333.1-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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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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