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新能源汽车

个人建充电桩 物业不得阻挠

2016-08-31 11:09:33 零排放汽车网-专注新能源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节能汽车等新闻资讯 网友评论 0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为了鼓励电动汽车发展,我省日前出炉《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省发改委透露,允许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充电设施。不仅如此,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挠个人建充电桩。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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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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