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2014年11月和2015年3月的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备受关注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终于在6月2日由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相关规定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自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通信业等领域后,电动汽车行业引入民间资本也将成为可能。
《管理规定》中指出,制定该规定是“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其实,国家对于传统乘用车企业生产资质设置的关卡越来越严格,而《管理规定》的出台让一些觊觎汽车生产的企业有了进入机会。
不过,《管理规定》明确指出,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新建企业可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与前两次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出台的《管理规定》并无太大改动,但对发改委、工信部各自的职责做了更明确的说明,同时部分规定的要求标准有所降低。
具体来看,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投资项目除了要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外,《管理规定》中新增加了“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征求意见稿中“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一条要求并未出现在最终出台的《管理规定》中,而是修改为“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发布时,“要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这一条件被业内认为是阻挡了互联网企业的造车之路。《管理规定》将此条件降低,体现出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发展所持的开放态度,对IT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确是个利好。
虽然看似放宽了的准入条件,但《管理规定》对企业在研发、技术、生产上的要求却丝毫没有放松。从《管理规定》对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主体要求来看,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还要通过国家的相关检测。
同时,《管理规定》还对试制样车的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作了具体要求。比如,车长小于4米的电动汽车最高时速不得低于100公里,综合工况续驶里程最低100公里以上;而车长大于4米的电动汽车最高时速要高于120公里,续驶里程也不能低于150公里。很显然,对于还未达到国家“双80”标准的低速电动汽车企业,《管理规定》已将其拒之门外。
当然,除了对动力性能要求,《管理规定》在轻量化方面的要求也颇为严格。比如续航里程超过了300公里,车身重量不能超过2吨。这对传统汽车制造企业来说也是不容易达到的标准,更何况此前没有造车经验的新进入企业。
此外,《管理规定》还要求新建企业拥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5年(以项目建成投产为起始点)的担保合同;新建企业还应建立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实际生产的产品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相符等。
乐视、阿里巴巴、百度的智能汽车、互联网汽车、无人驾驶等项目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进,博泰、万向、富士康等也公布了各自的造车计划。虽然各项要求依然严格,但《管理规定》的出台仍然给这些非传统汽车制造企业的“造车梦”打开了一扇门,政府部门多次呼吁的电动汽车市场“鲶鱼”现身在即。汽车评论员张志勇在接受中国工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动汽车市场对传统汽车以外的资本开放,必将带来竞争主体的增加,电动汽车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并将促进产品品质、服务的提升,推动电动汽车市场的良性发展。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推荐][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