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实施意见,要求在全省加快推广运用新能源汽车,到今年底,要在“昆明+3城市群“(昆明市、丽江市、玉溪市、大理市)推广应用5000辆新能源汽车,其中,昆明市3400辆、丽江市800辆、大理市500辆、玉溪市300辆,推广范围涵盖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车等。购置、使用符合政策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客车、公务车辆、环卫车、物流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得低于30%。
意见称,要以云南省示范城市群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为切入点,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推广纯电动汽车、插电式 (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要以云南电网公司和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企业为主体,在示范城市的公交停车场、大型客运站、城市重点区域、大型停车场所、大型居民小区及部分高速公路等区域,建立完善“规划布局合理、标准相对统一、数量适度超前、满足示范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配套设施。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供地;城市现有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临时停车位,可根据消费者需求,改造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规划新建的居住小区和公共停车场,要预留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要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加快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对建设电动公交客车充电站和利用城区边角小宗地块建设示范充电站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经营性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非经营性充电设施(如居民小区、私家车位等)用电价格按照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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