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实行与燃油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合价商〔2015〕1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开发区经贸局,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14]102号)的文件精神,鉴于国内市场成品油价格持续波动,为支持电动汽车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并建立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与燃油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
(一)电动汽车充电价格由“电费+服务费”组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按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的原则核定。
(二)充电电费按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确定。
二、经营性专业充电桩充电服务价格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
(二)直流快速充电桩充电服务费中准价格为0.90元/kwh,其中:集中向国家电网报装并执行大工业电价(免收基本电费)的国家扶持性电价政策的充电桩服务费可在上浮30%内协商确定;未集中向国家电网报装并执行其所在场所分类目录电价的按中准价格0.90元/kwh执行;
(三)交流充电桩充电服务费在直流快速充电桩中准价格基础上下浮30%,即0.63元/kwh,其中:利用电动汽车用户单位场地等建设的充电桩,其充电服务费在不高于规定的交流充电桩充电服务费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经营性专业充电站充换电服务价格
(一)电动公交车充电站充电服务价格
电动公交车充电站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充换电服务费0.63元/kwh;充电电费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免收基本电费。
(二)电动公交车换电站换电服务价格
电动公交车换电站换电服务价格按车辆行使里程收取。换电服务价格实行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合并计价制定,即:1.50元/公里。
四、其他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价格
(一)在非专业和非经营性充电桩充电的,暂免充电服务费,按所在充电场所的现行分类目录电价执行。
(二)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平段上浮0.03元,低谷下浮0.25元。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并未向国家电网集中报装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五、建立充电服务价格与燃油燃气价格联动机制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按同车型燃油汽车百公里平均油耗成本的55%+燃气(CNG)汽车百公里平均气耗成本的65%加权平均值制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燃油或燃气价格变化,按以下公式每半年调整或公布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指导价格。
百公里电动汽车用电能耗成本(电费+服务费)=(同车型燃油汽车每百公里平均油耗×燃油平均单价×燃油折扣率+同车型燃气汽车每百公里平均气耗×燃气平均单价×燃气折扣率)/2。
其中:燃油折扣率为55%,燃气(CNG)折扣率65%。
联动周期:6个月。
燃油平均单价为前6个月93#汽油平均零售价格;燃气平均单价为前6个月天然气(CNG)平均零售价格。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原市物价局合价商[2014]37号规定停止执行。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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