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总量达到30万辆——这是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提出的目标。
确定三大重点领域
此次交通运输行业推广新能源车,重点选择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并积极拓展到汽车租赁和邮政快递等领域。
《意见》提出,公交都市创建城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京津冀地区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5%。到2020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达到20万辆,新能源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共达到10万辆。
鼓励车企研发
在车型选择上,《意见》提出,下一步将重点推广应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积极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研究推广应用储能式超级电容汽车等其他新能源汽车。
《意见》要求,各地要科学选择新能源汽车车型。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究开发适合交通运输运营组织需要的新能源汽车专用车型。
根据《意见》,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新能源公交车还应满足《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配置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设备;车辆内饰及地板阻燃性能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还应满足《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部件质量保证期不低于3年,并通过15000公里可靠性检测。优先选择续驶里程长、可靠性高的新能源汽车,对纯电动公交车(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除外),原则上应选择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的汽车车型。
公交车、出租汽车运营权优先授予新能源汽车
在政策支持上,《意见》提出,推动落实扶持政策,完善新能源汽车运营政策,为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门将积极配合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做好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在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推动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消费税政策、充换电设施用地政策和用电价格优惠政策等多项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运营权优先授予新能源汽车,并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程度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倾斜或成立专门的新能源汽车运输企业。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对新能源汽车不限行、不限购,对新能源出租汽车的运营权指标适当放宽。
《意见》还要求各地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支持,在旧城改造和新城规划建设时,结合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城市物流配送和邮政快递车辆的实际需求,配合有关部门加快配套建设必要的充换电设施。
不仅如此,《意见》还提出要创新推广应用模式。下一步将在交通运输行业研究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融资租赁”、“车电分离”和“以租代售”等多种运营模式。鼓励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专门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推行纯电动公交车电池租赁;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融资租赁经营企业,推行新能源公交车整车租赁,降低公交企业一次性购买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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