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能源汽车有何优惠?
新一轮补贴政策出台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四部委9月1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明确了财政补贴支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具体政策,2013年至2015年将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按《通知》规定,补贴范围为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其中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都以纯电行驶里程(R)为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公里每车补贴3.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80≤R<150公里每车3.5万、150≤R<250公里每车5万、250公里≤R每车6万元。
对于纯电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按其车长划分,纯电动客车每辆补助标准为30万至50万元,混合动力客车每辆则补助25万元。(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贴15万元。)
另外,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补贴2000元,每辆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燃料电池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燃料电池乘用车和燃料电池商用车划分,每辆分别补助20万元和50万元。
《通知》并明确了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的拨付方式,改变此前通过试点城市转拨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中央财政还将对示范城市充电设施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电等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
根据《通知》要求,示范城市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
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等乘用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等标准不变。
第一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或区域名单公布
财政部公布了第一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或区域名单。本次公布的名单为近期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审核评估的结果,确认的28个城市或区域也将为第一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
财政部公布的第一批名单中包含28个城市或区域,相比此前的“十城千辆”试点城市新增10个城市或区域,同时,暂时剔除了长春、海口、苏州、沈阳、呼和浩特、南通及襄樊7个城市。具体来看,京津沪渝四大直辖市,广东省城市群、福建省城市群、河北省城市群等,均在名单之中。
北京市、天津市、太原市、晋城市、大连市、上海市、宁波市、合肥市、芜湖市、青岛市、郑州市、新乡市、武汉市、襄阳市、长株潭地区、广州市、深圳市、海口市、成都市、重庆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
河北省城市群(石家庄(含辛集)、唐山、邯郸、保定(含定州)、邢台、廊坊、衡水、沧州、承德、张家口)
浙江省城市群(杭州、金华、绍兴、湖州)
福建省城市群(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平潭)
江西省城市群(南昌、九江、抚州、宜春、萍乡、上饶、赣州)
广东省城市群(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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