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新能源汽车

沪新场所预留比例不低于10%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2015-06-09 15:47:42 零排放汽车网-专注新能源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节能汽车等新闻资讯 网友评论 0

核心提示:《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本市充电设施按使用性质和对象主要分为三类,即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公用充电设施。截至今年...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本市充电设施按使用性质和对象主要分为三类,即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公用充电设施。截至今年5月底,本市共有充电桩7496个,其中公用、专用充电桩3211个,私人自用充电桩4285个。

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慢充为主、办公场所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其中,新建住宅小区、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等,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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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零排放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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