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信部将予以特别公示。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信部将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工信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信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信部将撤销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信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信部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逾期未通过审查的,视为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该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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