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11月2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因业务开展需要,公司拟在2015年度与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汽车”,原“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采购纯电动汽车的关联交易,采购数量约217辆,交易金额预计约为2137万元。
野马汽车系原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制造与销售及售后服务汽车研发;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及技术服务;汽车项目投资;汽车租赁;汽车美容;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其他仓储。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公司表示,本次公司拟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汽车的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要求,通过邀标比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公允,符合一般市场交易原则。公司本次纯电动汽车的招标采购,充分利用市场交易的普遍规则,发掘交易对方的比较优势,降低了公司的车辆购置成本,有利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
附件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纯电动汽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5年11月24日,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关联董事李亿中和卢其勇回避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纯电动汽车的议案》。因业务开展需要,公司拟在2015年度与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汽车”,原“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采购纯电动汽车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预计约为2,137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5年度与野马汽车已发生的和拟将发生的采购车辆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公司本次向野马汽车采购纯电动汽车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的概述
经公司2015年2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5年3月24日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年初预计2015年度拟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营运车辆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合同约定的车型为柴油或CNG客车。
截至2015年10月31日,公司向野马汽车采购营运车辆的实际发生金额为1061.8万元,预计本年度内还将发生此类关联交易金额约为342.3万元。公司本次拟向野马汽车采购纯电动汽车的预计采购金额为2,137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系原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舟,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主营业务为汽车制造与销售及售后服务;
汽车研发;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及技术服务;汽车项目投资;汽车租赁;汽车美容;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其他仓储。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北京路625号。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正常,资信情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本次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定价政策及依据
根据公司《招标制度》、《营运车辆采购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招标小组对客车销售市场进行了充分调查研究和对比分析,以相同或相近配置车型的市场实际成交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拟定招标文件,于2015年11月23日以“邀标”方式进行招标。本次招标邀请了包括野马汽车在内的五家企业参加,招标结果为野马汽车中标。
(二)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采购数量约217辆;
2、采购总价款额约为2,137万元;
3、在本合同框架下,我公司向野马汽车提出采购要求后,就具体的采购事项,由我公司或我公司所属企业与野马汽车或野马汽车所属企业再分别签订合同;
4、《纯电动汽车采购框架合同》由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我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能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汽车的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的独立性亦不构成影响。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方股权结构若无重大变化,我公司与其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或将持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拟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汽车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查阅招标文件,调查交易的必要性,考察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等,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公司按照《招标制度》、《营运车辆采购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要求,通过邀标比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公正,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拟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汽车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拟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汽车的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按照《招标制度》、《营运车辆采购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要求,通过邀标比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公允,符合一般市场交易原则。公司本次纯电动汽车的招标采购,充分利用市场交易的普遍规则,发掘交易对方的比较优势,降低了公司的车辆购置成本,有利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汽车的关联交易。
六、监事会意见
2015年度公司拟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汽车的关联交易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按照《招标制度》、《营运车辆采购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要求,通过邀标比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公允,符合一般市场交易原则。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纯电动汽车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纯电动汽车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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