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众“排放门”时间炒的沸沸扬扬,各大车企也是如坐针毡,面度全世界节能减排的大趋势,近日我国工信部对《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进行了公示。以下是公示原文:
《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公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国办发[2013]12号)提出的任务要求,加强内燃机生产制造企业产品研发、稳定生产制造、实施科学质量管理、保护内燃机制造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订了《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公示日期:2015年9月22日-2015年10月22日
中国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报批稿)
一、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国办发〔2013〕12号)提出的任务要求,加强内燃机生产制造企业产品研发、稳定生产制造、实施科学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护内燃机制造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抑制低水平、重复投资建设、控制内燃机落后产能盲目扩张、规范内燃机再制造有序发展。按照鼓励技术进步、规范竞争行为、发展绿色制造、促进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内燃机产品及再制造产品,建立健全内燃机安全技术标准与安全生产规程。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制造企业,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以内燃机为配套动力的交通运输、工程机械、农业机械以及固定装置的制造业优先选配。
(三)国家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内燃机制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注册,并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指专利权)或商标权的内燃机生产制造(含再制造)企业。
二、生产制造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五)生产制造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且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3、具有满足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和基础设施、存储场地及库房,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
具有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制造加工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保证生产所需的生产加工设备(含在线检测器具)、工艺装备、整机装配、试验台架和检验检测器具,其性能和精度必须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七)鼓励采用先进的智能化、数字化制造装备, 优化生产工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和可靠性。
(八)具备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至少包括:性能试验台、排放试验台、可靠性试验台、外协配套件进货检验条件和制度。再制造生产企业应同时具备旧件检测分析能力。
(九)具有健全的设计研发机构。研发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支撑研发所需的各类软件和硬件。能够开展整机及零部件研发,熟悉国内外技术标准和法规,具备产品的试验验证能力。
(十)研发机构专职在岗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5%。内燃机制造企业研发机构固定资产投资(含研发购买的技术费用)不得少于1亿元,燃油系统、增压系统、后处理装置制造企业不少于5000万元。企业每年用于产品研发和工艺改进的费用应大于总销售额的3%。
(十一)生产制造企业应具有产学研合作机制,产学研人才培养计划,具有省级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确保实现自主创新技术和导入新技术渠道的畅通。
(十二)生产制造企业应建立专利发明、科技创新、协同创新、工艺创新、能效创新、科学管理创新等奖励机制,完善建立全员创新体系,建立健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体系。
三、产品要求
(十三)所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工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十四)所生产产品应具有完整的产品图样、工艺文件、企业产品技术标准、产品定型(型式)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十五)所生产产品应按国家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新产品鉴定。
(十六)所生产产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积极进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
四、质量保证体系建设
(十七)企业应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TS16949《质量管理体系-汽车行业生产件与相关服务件的组织实施ISO9001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产品的使用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认真组织实施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十八)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置质量管理工作人员,明确各有关部门、岗位的质量职责。
(十九)企业生产工艺文件、技术标准齐全规范,采用工艺能够保证所生产产品质量达到技术标准要求。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二十)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入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标准及检验方法,关键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及检验方法。
(二十一)企业对外购零部件供应商应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制定责任监管制度,开展人员质量培训,协助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管控能力。选定的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应满足ISO/TS16949《质量管理体系-汽车行业生产件与相关服务件的组织实施ISO9001的特殊要求》规定要求,并获得证书。
(二十二)企业应安排具备资格的检验人员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建立完整的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
五、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
(二十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环保、卫生、安全要求。生产场所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
(二十四)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章制度,具有完整和可操作的能耗限额标准及节能减排措施,建有能效水平考核体系,落实单位产品生产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废水、油污、粉尘、废气、噪声等排放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二十五)企业应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六、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六)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鼓励建立或拥有国际销售渠道(或网络)。坚持开展对配套用户和终端用户的培训,指导合理使用产品,为其提供基本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知识。
(二十七)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各类相关规定。
监督和管理
(二十八)从事内燃机生产制造(含再制造)企业,依据本规范条件自愿提出公告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的初步审查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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