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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型停车场要配建10%的电动汽车泊位

2015-07-17 17:18:03 零排放汽车网-专注新能源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节能汽车等新闻资讯 网友评论 0

核心提示:南京市政府日前发布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以下简称车位标准),这一标准新增了新兴的电动汽车和公共自行车的停车配置要求,规定大型停车场要按照不低于车位10%的比...

南京市政府日前发布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以下简称“车位标准”),这一标准新增了新兴的电动汽车和公共自行车的停车配置要求,规定大型停车场要按照不低于车位10%的比例配建纯电动汽车充电桩和专用车位,这一新标准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划分三类停车分区

该车位标准规定,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记者注意到,在三类分区中住宅的车位配备标准和之前实行的2012年版标准相同。

住宅机械停车泊位不得超9成

对于目前流行的机械停车泊位,这次的车位标准提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南京市政府要求,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大型停车场按10%配建电动汽车泊位

这次的车位标准要求,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充分预留汽车充电设施。规模达100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新建社会停车场、大型商业区停车场、综合交通枢纽等,按照不低于车位10%的比例配建纯电动汽车充电桩和专用车位。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建设中,应为每个车位预留充电桩的建设条件。

在公交保养场、首末站、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建设公交车、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其中公交车充电桩与车位数比例不得少于1∶1,出租汽车充电桩与车位数比例不得少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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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零排放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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