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供政策保障。对充换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在规划、报批、用地、建设、验收、运营等各环节予以优先支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出台具体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确保充换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的电力供应,充电价格执行扶持性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4.落实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促进城市公交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
5.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消费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6.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省内重点汽车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增加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7.建立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体系,加强新能源汽车在示范运行期间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强化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保障,定期对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建立新能源汽车应急充换电保障体系,确保车辆在特殊状态下安全稳定运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企业产品监控平台,对运行车辆进行实时监控。(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交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力公司)
8.建立动力电池梯度利用和回收管理体系。加强动力电池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再生利用等各环节环境管理,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严格落实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严格设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准入条件,引导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加强对废旧电池回收利用。(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普及新能源汽车相关知识,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环保的重大作用,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营造广大消费者易于接受、乐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对涉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点工作要积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提升全社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信心。(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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