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新能源汽车

自主排放大考 长安CS75与睿骋排放超标被罚

2016-01-13 10:59:14 零排放汽车网-专注新能源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节能汽车等新闻资讯 网友评论 0

 新浪汽车讯 2016年01月06日,长安汽车两款高端车型国五标准车型SC6469B5(CS75 1.8T)、SC7186A5(长安睿骋)因排放超标被北京市环保局没收车辆销售收入1260.5万,并处罚金378万。行政处罚文书截图涉及车型SC71...

新浪汽车讯 2016年01月06日,长安汽车两款高端车型国五标准车型SC6469B5(CS75 1.8T)、SC7186A5(长安睿骋)因排放超标被北京市环保局没收车辆销售收入1260.5万,并处罚金378万。

行政处罚文书截图

行政处罚文书截图

涉及车型SC7186A5(长安睿骋)车型在北京市场销售 274 辆;SC6469B5(CS75)车型在北京市场销售 1912 辆。北京市环保局2015年12月28日对长安汽车进行告知,长安汽车放弃了听证权利,仅对处罚金额做出异议。

2014款CS75 2.0L手动豪华型国4

秒车价|配置| 图库| 视频| 口碑| 经销商

CS75

10.88-16.38万元

询价

北京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京六)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期正式向公众发布,包括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和重型发动机等3个标准,公众可向环保局反馈书面意见。预计京六标准将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将成为全球最严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届时自主品牌车企能否从容应对,也引人关注。

2013款睿骋2.0L自动豪华型

秒车价|配置| 图库| 视频| 口碑| 经销商

睿骋

10.98-17.08万元

询价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保车罚字〔2015〕1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0000020286320X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

我局于2015年7月21日起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北京销售机动车中的SC7186A5和SC6469B5两个车型不符合环保生产一致性要求。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SC7186A5车型三辆抽检样车中,VIN号为LS5A2DEW0FJ102871的轿车排放的NMHC的检测结果为0.088g/km、VIN号为LS5A2DEW7FJ102866的轿车排放的NMHC的检测结果为0.082 g/km,均超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规定的限值,认定为该车型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SC6469B5车型三辆抽检样车中,VIN号为LS4ASE2W5FJ138490的多用途乘用车排放的NMHC的检测结果为0.083g/km,超过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规定的限值,且该车型三辆抽检样车(VIN号分别为:LS4ASE2W5FJ138490、LS4ASE2W6FJ138854、LS4ASE2W4FJ138867)的OBD系统均不具备实际监测频率(IUPR)功能,不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的要求,认定为该车型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上述两个车型中,SC7186A5车型在北京市场销售274辆,销售违法所得为188.8万元;SC6469B5车型在北京市场销售1912辆,销售违法所得为1071.7万元。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利润表、审计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12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但提交了申辩意见和相关的财务资料,表示对原听证告知书告知的违法所得认定金额有异议。并提交了你公司关于积极整改布臵会的简报。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财务资料进行了补充审计,重新认定了违法所得金额。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环保车罚告字〔2015〕13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关于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报告》为证。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六十万五千元(12605000元),并处罚款三百七十八万元(378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寄至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6日

心情指数模块
digg
作者: 来源:

[错误报告][推荐][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