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汽车讯(林彦中发自北京)
4月15日,全国首例专车行政诉讼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庭上就被告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处罚依据是否适当展开辩论,
济南中院鉴于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认为不适宜当庭宣判,最终审判结果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宣判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全国首例专车行政诉讼
根据庭上认定的事实,2015年1月7日,车主陈超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被济南市客管中心的执
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于1月23日向济南市客管中心申请听证。2015年2月11日,听证会经过事实陈述、提交证据和辩论最终认定陈超上述行为为非法营运,同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超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
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此后,陈超将罚款缴齐,将车取走。此后,陈超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3月18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并决定于4月15日开庭,公审此案,此案
系互联网专车诞生以来第一起行政诉讼。陈超代理律师燕薪表示,整个案件围绕客运管理中心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展开,对案件的审理不会产生推动出租车管理制定的作用。
另一位代理律师李文谦表示,从听证会上济南市客管办出示的视频看,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陈超向乘客收费,“客管办表示陈超以前确实有过专车营运、收费的经历,
但客管办仅从以前的行为来推定陈超当时的行为,而不是直接证据,这显然是不严肃的。”执法主体处罚是否合法
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介绍,原告陈超诉称,其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存
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对被告的行政处罚权提出疑义,认为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作为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力。被告提交了一份济南交通运输局
的材料,被原告认为是自证材料不足以证明。对于原告陈超的说法,被告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表示,原告无出租车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属于非法营运,并且当场出具执法录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
,同时引用了北京青年报的相关报道。据北青报报道,陈超自述其专门找租赁公司挂靠,然后去专车公司申请审核,再进行培训。公司有要求车也必须是中高档轿车且是三年内的新车,司机要有三年以上驾龄
。对当时发生的情况以及北青报报道内容,陈超代理律师拒绝发表任何意见。庭上,审理方播放了被告用用执法记录仪和手机拍摄的执法当天的视频资料。原告陈超代理律师对此提出异议表示,视频制作工具、制作人等相关信息,被告在提
交证据时并未提供,且从整个视频资料来看,并不能证明被告所认定的两名乘客和原告的关系。互联网租车去向何处
由于此案审理结果,对于互联网租车与出租车等行业未来发展前景息息相关,因而庭审当天聚集了大量前来旁听的相关人员,其中不乏出租车司机。一位出租车司机告诉
新浪网,他无法判断这件事的对错,但司机仍表示“希望他们(专车)输。”尽管本次审理未就专车是否合法以及出租车体制改革等做出评判,但案件的走向无疑对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类似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作用。
2014年8月,北京市交通委曾明令禁止将私家车挂靠到第三方公司进行汽车租赁,并认定不具备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从事客运经营为违法行为,此后关于互联网租车是否合法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止。
2015年1月8日,交通部公开表示,当前各类“专车”软件将租赁汽车通过网络平台整合起来,并根据乘客意愿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提供驾驶员服务,是创新服务模式。
不过,交通部将私人驾驶车辆混入专车经营的行为定位为黑车。而据央视报道,截止到4月12日,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已经累计查处了网络专车涉嫌非法客运的案件共82起,其中,滴滴和快的占50起。
本次济南中院审理的案件中,车主陈超使用的打车软件也是滴滴,在接受央视采访时,原告陈超表示,即便处罚也应对组织者处罚,并直言组织者就是滴滴公司。但由于滴滴作为第三方并不在本次案件审理当中,故而暂且不会牵连进入本案当中。
目前,类似案件的争论焦点也主要集中在互联网租车软件是否存在非法营运的问题上,按照车辆运管部门的解释,非法运营是指“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运经营的
行为”。据新浪汽车了解,汽车租赁资质与客运经营资质都属于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尤其是在北京等进行汽车限购的城市,政府基于汽车总量控制的思路,对于这两项资质的审批都是十分严格的,而客运经营资质相比汽车租赁资质获得难度更大。在北京,资质的审批归口主要在交通委,而在外地,部分地区的资质甚至需要更高领导“特批”才能得以放行。
如果运营资质能够向社会放开,而不作为稀缺资源加以管控,类似滴滴的互联网租车公司就能够名正言顺取得合法主体资格,但鉴于国内利益相关方的种种争议,运营资质短期内仍无法看到彻底放开的可能性。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任孙建平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非法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将无处去投诉、理赔,基本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因而所有参与到网络叫车平台中的车辆,都必须做到政府能够对其身份识别、认证。其次,专车司机也需要取得运营资格,隶属于正规合法的出租车公司或租赁公司等。
但孙建平同时认为,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叫车平台的确是一种新型的资源配置模式。如果一切都做到合规、合法,政府对此持鼓励态度。
互联网租车究竟应该向何处去?商务部研究员此前接受新浪汽车采访时表示,让黑车“洗白”才是最正确的途径。
政府放开对租车行业的管控,在车辆安全与人员素质都有保证的前提下,给予司机与租车公司合法身份,这样带来的好处是监管阳光常态化,并且可以扩大税源,打车难的问题也能够通过市场调节得到解决。然而,这对执法者可能得不偿失,“让黑车洗白、放开市场准入,意味着权利的丧失与责任的倍增”。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准则,互联网租车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方便了人们的交通出行,政府不应当压制这种市场竞争”马宇呼吁政府拥抱新一轮的互联网新技术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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