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实施轻型汽车第五阶段标准中车载诊断系统(OBD)两项排放监测功能有关事项》公告,公告称北京市将在2015年1月1日起,对新增点燃式轻型汽油车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其中按照《国五标准》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必须确保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分子计数器和分母计数器的数值不能重置或更改。
依据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北京市销售、注册登记的点燃式轻型汽车必须满足《国五标准》要求,且具备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实际监测频率(IUPR)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监测氮氧化物等两项排放监测功能。同时停止销售和注册不具备第五阶段标准中两项排放监测功能的轻型汽油车,但在2015年1月1日之前购买和转京的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但不具备两项排放监测功能的轻型汽油车,可继续办理环保手续。
此外,自2015年1月1日起,原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的“达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目录无效,且不再受理汽车企业申报不具备两项排放监测功能的第五阶段标准轻型汽油车型,并停发该车型环保目录。如欲重新申报,上述车型必须可以满足《国五标准》,且发动机、排放净化系统等零部件(包括机外净化器、氧传感器、燃油蒸发装置、电控单元(ECU)等)没有做任何变动,带有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实际监测频率(IUPR)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监测氮氧化物等两项监测功能,则可使用原检测报告,并补充OBD系统两项监测功能试验后,无须更改原车型号,即使用该车型原型号重新申报环保目录,否则必须使用新车型号重新进行各项试验后,再申报环保目录。
之前未在目录当中的新申报车型需在国家有关部门第五阶段车型公告发布后,按照《北京市关于申报第五阶段车型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向北京市环保局申报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对于OBD两项监测功能的测试按照《国五标准》和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要求进行试验,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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