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云南公务车将优选新能源汽车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昨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有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于3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法制办。电子邮箱:287442661@qq.com,联系电话:0871-63620712(传真)。
各部门不得转嫁“三公经费”支出
草案规定,机关事务工作应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集中统一的原则,各级政府也要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要求设立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须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不得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不得转嫁“三公经费”的支出。同时,鼓励州(市)、县(市、区)设立统一的集中管理本级机关事务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应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普通公务实行社会化提供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公务用车还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违反该办法规定,造成较大浪费、损失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由本级政府通报批评,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1%至5%的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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