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俗称“汽车三包条例”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举行立法听证会。包括消费者代表、企业代表,以及汽修公司及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代表悉数到场,其实,早在2004年底,质检总局就征集过对汽车“三包”的意见,但之后却一下搁浅了将近7年,而最早的酝酿,甚至可以追溯到10年前。
按照“三包”规定,汽车经销商将直接执行退、换车等问题。虽然国内绝大多数汽车企业对“三包”立法表示赞同和支持,但正如数年来汽车“三包”一直难以实现一样,一部分汽车生产商为代表的反对方明确表示,现在出台“三包”的时机还不成熟。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听证会上表示,目前汽车“三包”出台的时机和条款已成熟,并明确指出,新规定不会涉及到以往车型,仅针对发布之日起的汽车产品。
消费者:“两年质保”无亮点
更关心退货
“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同样,消费者代表也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两年整车“三包”有效期太短,要求给予延长。实际上许多汽车品牌对于产品的整车质保都高于两年,例如三菱进口车就提供了长达5年或10万公里整车质保,恰恰没有一个汽车产品的质保是低于两年的。
相对于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车能否退货?”按照经销商的说法,汽车从售出开始就从“新车”变成了“二手车”,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因此只能修不能退。而这也是“三包”规定一直难以出台的绊脚石。
“三包”加重制造商压力
围绕着汽车“三包”最有代表性的利益阵营,应该是制造商和消费者两大方面。而这两大阵营的代言人当属中汽协和中消协。中消协一直是汽车“三包”出台的有力支持者,其代表认为,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汽车销售和质量担保制度规范,降低检测鉴定门槛。消费者在以后的买车、用车过程中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汽车“三包”政策的意义很大。
中消协副会长兼秘书长杨红灿表示,这次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重要的一点,是明确了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以及给予补偿的问题。但同时,为便于操作,汽车三包责任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要明确什么是“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等”。同时,对于“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从现实情况看,应以实际公里数为依据。另外,规定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应为质检等部门,以和《消法》相对应。在退货过程中发生的退税、退费,也应有一定的时间期限。
而与中消协态度截然不同的是中汽协,中汽协认为当前环境不够成熟,所谓“环境条件”,包括了我国汽车市场的发展现状、第三方鉴定体系、相关标准及配套法规的协调性等。中汽协认为,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体系尚未建立,难以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和性能故障做出科学、准确、公正的鉴定。因此,现阶段全面实施汽车产品“三包”,环境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如果仓促实施,恐难以达到有效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而且,过高和过度的汽车“三包”要求,势必会增加汽车企业售后服务成本以及总成本,这无疑也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中汽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扬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三包”期限内,很多消费者如果不去4S店做保养。出了问题就很难确定责任一方,而如果强制去4S店做保养,就显然加大了消费者的开支。
汽车“三包”可能隔靴搔痒
业内人士认为,在当前环境下出台的汽车“三包”政策,显然不会是最完美的,同时,相关机构的设立,也可能会存在巨额资金投入哪里来,检测水平是否能跟得上高速发展的汽车技术,且不会被各家汽车品牌知识产权等问题所限制。
更有专家尖锐地指出,家电行业的三包条例,并没有消灭低质量的山寨家电。因此汽车行业的“三包”条例,为了照顾到诸多的低端品牌利益,也很难会成为一部“大刀阔斧”消灭低质量汽车的强硬条例。而当一部对目前汽车产品质量“不痛不痒”的低门槛“三包”条例出台后,不仅对消费者没有多大意义,也加大了相关部门建立检测机构的运营成本,那么谁该来为此埋单?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推荐][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